从晋商看股权激励丨我们都生活在已知的未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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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初创公司为了招揽人才,往往使出一套组合拳。梦想在上,期权在下,情怀其中。虚虚实实倒也确实不失为一套好的话术。这其中最实在也最受各方关注的,莫过于股权激励。

从刚传入中国时的新鲜“洋套路”,到后来占据 A 股企业半壁江山的“新制度”,再到现在万众创业时代的“创业标配”,股权激励在国内的飞速普及颇有“忽如一夜春风来”的感觉。
 
一般认为,

股权激励起源于美国,

其实不然,

明清时期中国晋商

(晋商是中国最招的商人,其历史可追溯到春秋战国)

就已经出现了股权激励的雏形,

只不过当时没有现代有限责任的股份制企业。

但其实质是相同的。

可以说,股权激励发端于中国,更新于美国,流行于当今世界。
 
1 股权激励发端于中国-晋商身股制

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可晋商的身股制度是现在股权激励的雏形的说法,认为其非常接近现代股权激励概念,在激励和约束商帮成员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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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股份分为银股、身股,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即东家(股东)出钱、掌柜(经理)出力并为东家的资本负责。
 
东家(股东)允许掌柜(经理)等人凭借自己的能力和经验顶一定数额的身股,银股和身股持有者享有均等的分红权利。
 
至于每股的数额,各个商号均不相同,一般而言,资金越雄厚的商号,每股的数额相对越多。
 
一般三到五年为一个账期,每逢账期,按股分红。盈利愈多,分红愈多。
 
最初银股和身股按着二八、三七或者四六的比例分红,但后期随着票号规模的扩大,号内顶身股者逐渐增多,身股的分红渐渐超过银股分红。
 
如乔家大德通票号,1889年银股为20股,身股为9.7股,到1908年时银股仍为20股,而身股增加到了23.95股。
 
随着身股比例的增长,顶身股的员工越来越多,每名员工所顶的份额也越来越多,因此员工个人利益与票号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更加紧密。
 
身股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顶身股者离职或死亡后其股份随之终止,但是也有的实行协帐制度,称为“故股”。
 
即有突出贡献的人,在其去世后,家人可以根据其之前所顶的身股,享受一到三个账期的分红。
 
晋商开启了股权激励的先河,创新了“身股”(人力资本股),“银股”(分红权),身股的本质就在于将劳动力量转换为人力资本,与银股一同平等分红,有效解决了东掌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2 股权激励更新于美国-辉瑞制药公司


现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源于美国的辉瑞制药公司,当时的辉瑞以股票期权支付经理人奖金的方式,不仅可以合理合法的规避不少税金,而且还能对经理人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此后美国其它公司也纷纷学习和效仿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这也是最早的股权激励方案。在此基础上,后来又逐渐衍生出来更多的激励方案,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激励工具,如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等等。

目前,美国90%以上的上市公司和80%以上的企业均实施了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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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西方世界的更新,对于股权激励给出一个了比较正式的定义:“将公司股份或者股份相关的增值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使他们能够分享因企业成长而带来好处的制度安排。”
 
3 股权激励于中国的发展进程

起步
 
我国现代股权激励的发展始于1993年,万科首先开始股票期权实验。

万科发展到现在历经了四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成功也有挫折的经验。

之后1997年股票期权制度第一次在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也于1998年进行了实施股票期权的探索;

北京市于1999年7月下发《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该年底选择10家公司进行试点,同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明确了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

这一阶段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效果逐步得到了官方认可和重视,并在部分国有企业中试点实行,但并没有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各家试点企业也是各自尝试。
 
鼓励与探索
 
2002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试点工作,许多国有企业纷纷采取股票期权、期股、股票奖励(含岗位股)、虚拟股票等多种方式来激励经营者。

规范与发展
 
2005年证监会正式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08年证监会又出台《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种种问题做了补充规定。

之后在中小板、创业板的发展过程中也专门做过部分规定,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建设和监管方面开始完备,股权激励也呈现了大发展状态。

国资委、财政部在2006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境内、境外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探索试行股权激励制度。

2008年12月,针对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股权激励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与之前相比,严格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提出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并对激励对象行权业绩目标做了明确规定。

在2009年2月证监会会计部下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和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分别对股权激励中的会计处理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说明。

证监会于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股权激励的对象由公司高管扩大到全体员工。这一阶段,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建设真正走上正轨。"

最新数据
 
据万得统计,截至2014年,有超过170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仅2014年,两市共有35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预案,其中第四季度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占到全年总数的74%。

于创业公司发展早期,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稳定性尤为重要,核心员工的流失会对创业公司造成很大的打击;另一方面,创业公司资金有限,很难开出足够高的薪资以留住核心员工。为了将核心员工与公司“捆绑”在一起,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与凝聚力,股权激励的实际效用凸显。

了解如何搭建股权架构,如何设置股权激励成为各企业创始人的必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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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14: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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